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经济 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1-04 访问次数: 474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经济

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培育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50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达4%的,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达3%的,当年销售收入2 -4亿元、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达2.5%的,按实际研发经费支出的5%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须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确认、税务部门登记备案,并享受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实施授权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或引进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经科技部门确认,两年内项目新增开票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开票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对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当年分别给予牵头企业和参与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培养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高技能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并在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每名奖励企业2万元;高层次科技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符合申报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或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对围绕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组建或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条件的企业资助20 万元;对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制度、设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岗位,聘用具有知识产权工程师资格人员的企业,每名奖励企业2万元。已获得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或团队,不重复奖励。

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上一年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类,不重复奖励。

五、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1千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购买已授权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

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对市政府表彰的盐城市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分别奖励 20万元,不重复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省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备案的,奖励2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政策,市区范围内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县(市)财政按46比例承担。企业对照条件自主向各县(市、区)科技部门申报奖励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由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每年1月份集中受理,2月份审核,3月份兑现。申报企业三年内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予以一票否决。市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盐城市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优秀科技型企业家评选办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盐

2013928